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19〕26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乐清市柳市镇上来桥村田垟路21号附近,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史某某发生纠纷。陈某乙(已被不起诉)看到后,与其父亲陈某甲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史某某头部、腋下等部位。经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史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陈某甲、陈某乙已赔偿被害人史某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