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罗检刑不诉〔2019〕24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村**号,住深圳市罗湖区**小区**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系老乡,二人均加入了微信老乡群。2018年5月1日晚,陈某甲在微信老乡群与陈某乙争吵,当日23时许,陈某甲应陈某乙之约来到罗湖区**路**花园门口,见到陈某乙便立即将皮带解下,用皮带头抽打对方,陈某乙用手阻挡并解下皮带,用皮带头抽打进行反击。过程中,一名黑衣男子(身份不详,在逃)推了陈某乙一下,随即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对其进行殴打,陈某乙倒地后,两人又对其进行踢打,随后,陈某乙逃至附近的黄贝派出所报案求助,此时,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和黑衣男子各自逃离现场。经深圳市罗湖区鉴定中心伤情鉴定,陈某乙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8月22日,罗湖公安分局民警在罗湖区**路**小区**栋**单元楼下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抓获。同年8月30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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