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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绰号“陈某乙”),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6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现住在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桂阳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10日至10月29日)。

桂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20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与侯某某在桂阳县**镇**村**组陈某甲家后门处,因陈某甲家后门处修建的台阶在侯某某家老房子门前,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侯某某用自己带去的锄头锄陈某甲家修建的台阶,后陈某甲便与侯某某争抢锄头,在争抢锄头的过程中,致侯某某右下肢膝盖处被锄头撞伤致骨折。后经郴州市平阳司法鉴定所鉴定:侯某某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桂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陈某甲具有伤害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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