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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杀人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检一分二刑不诉〔2020〕Z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绰号“亚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600341970********,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4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畅,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甲、胡形仕(另案处理)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万宁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2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和被害人陈某乙及陈某丙(系陈某乙堂弟)、胡形仕、胡某某(已死亡)、符某某、陈某丁、陈某戊、蓝某某等人均是万宁市**镇**村委会陈某庚钛地工人。

1999年6月份的一天,陈某丙因施工的水泵阻塞与胡某某发生争执并用铁管打伤胡某某的头部,陈某乙劝架引胡某某不满,此后陈某丙不再到工地工作。1999年7月2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胡形仕、胡某某、符某某、陈某己一起喝酒。至凌晨1时许,胡形仕、符某某、陈某己先后离开。胡某某向陈某甲提议去打陈某乙,陈某甲表示同意。二人走去工棚附近的沙地处,胡某某叫陈某丁、陈某戊、蓝某某去打陈某乙遭到拒绝。于是,胡某某、陈某甲走去工棚找陈某乙时被陈某己发现没有动手,二人便返回沙地处。胡某某向胡形仕、陈某甲、符某某、陈某丁、陈某戊、蓝某某提议去打陈某乙,大家都不说话。后来,胡形仕说要打就打,不打就睡觉,胡某某说打,蓝某某劝阻未果。胡某某拿一个机脚,胡形仕拿一把菜刀,二人走去陈某乙睡觉的工棚,持机脚打砸陈某乙脸部和头部等部位后逃离现场,陈某甲、符某某、陈某丁、陈某戊、蓝某某等人也先后逃离现场。陈某乙被打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乙系被他人持多种钝器加害头面等处造成颅骨骨折,严重的颅脑损伤并珠网膜下腔出血,休克死亡。

2020年6月18日,陈某甲在陵水县**镇**村委会**村家中被万宁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张德文

                               检察官助理:孙  璐

                          

202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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