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4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1月20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不满仙桃市**镇**村**祠堂未支付其2019年度的工资,酒后持镰刀将**村**祠堂门前树木砍伤,后又持砖块将**祠堂门前的三块功德碑敲破,并用铁锹挖坏功德碑上的字体。经仙桃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功德碑的价值8999元。
2020年1月2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向仙桃市公安局张沟派出所投案。同日,陈某甲赔偿了仙桃市**镇**村村民委员会1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损坏的功德碑照片;2.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5.仙桃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犯罪嫌疑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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