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4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4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1月20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不满仙桃市**镇**村**祠堂未支付其2019年度的工资,酒后持镰刀将**村**祠堂门前树木砍伤,后又持砖块将**祠堂门前的三块功德碑敲破,并用铁锹挖坏功德碑上的字体。经仙桃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功德碑的价值8999元。

2020年1月2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向仙桃市公安局张沟派出所投案。同日,陈某甲赔偿了仙桃市**镇**村村民委员会1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损坏的功德碑照片;2.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5.仙桃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犯罪嫌疑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