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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敲诈勒索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7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兴化市**镇**园区(户籍地:兴化市**小区**区**幢**室)。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明知陈某乙等人从事“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仍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先后借款给陈某乙用于放贷,致使阙某某、蔡某某、吴某某先后被陈某乙等人敲诈勒索人民币18881.5元、人民币13800元和人民币18200元,合计人民币50881.5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于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并退出人民币20000元。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犯情节,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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