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敲诈勒索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湄检公诉刑不诉〔2020〕Z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1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曾某某从湄潭县城到湄潭县石莲镇新华村余某某家吃结婚酒的途中,得知其女朋友湛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在湄潭县石莲镇新华村新民组余某某妻子张某某家,便将该情况告知同行的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四人商量后决定到张某某家找赵某某的麻烦。当日18时许,曾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前往张某某家寻找赵某某,并在途中将乘坐在余某某车上的湛某某一同带着去找赵某某。曾某某等人行至石莲镇新华村新民组黄家大田枫香树旁时,遇见赵某某驾车等人驾车相向而来。曾某某立即用所驾车辆将赵某某车辆拦下,待赵某某下车后,曾某某对赵某某、湛某某进行殴打,在此过程中陈某甲、陈某乙站在车旁,致使赵某某不敢还手。后曾某某要求赵某某拿15000元钱解决,因现场无手机网络信号,李某某驾车载曾某某等人到新华村小岭半坡处,找到有手机信号的地方。后由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看守赵某某,赵某某用手机借到6000元钱后,曾某某同意赵某某拿6000元解决此事,并示意6000元钱由陈某甲暂收。赵某某即通过微信向陈某甲转账4000元,因赵某某未使用支付宝,赵某某让同行的饶某某通过支付宝向陈某甲转账2000元钱。后曾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对敲诈所得财物进行分配,李某某未分得财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案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赵某某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湄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