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江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21984********,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贺州市八步区**村**组**号,现住南宁市青秀区**路**园**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5月9日被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9日移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20年7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陈某丁是南宁**汽车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该公司长期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在民间借贷活动当中,陈某丁存在强迫、诱骗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和借条、制造虚假给付事实、欺骗对方签署公证文件、暴力索取“债务”、提起虚假诉讼、及通过虚假诉讼,将非法债务“合法化”,利用法院执行程序侵吞对方资产等情况。该团伙首脑为陈某丁,参与所有借贷活动,是具体“套路贷”行为的策划者与实施者;梁善干为团伙骨干,配合陈某丁对被害人实施“套路贷”,并出资给陈某丁用于放贷;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梁某甲为南宁**汽车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陆某某为团伙骨干,是公司秘书兼财务,配合陈某丁对被害人实施“套路贷”;梁某乙为团伙骨干,负责催收债务及管理团伙非法所得的车辆和房产;陈某乙为团伙骨干,负责催收债务及公司日常事务。
2017年6月开始,被害人李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陈某丁借款,每次陈某丁均要求李某某签订虚高的借条。期间,李某某偿还了部分利息并用电脑等物品交给陈某丁抵债。直至2018年4月初,李某某共计向陈某丁借款12万元,后因李某某无法按时偿还利息和本金,陈某丁要求李某某重新签订一份25万元的借条并称只要按12万元还款就行。陈某丁还要求李某某拿现金拍摄了虚假的借款视频。后李某某因公司倒闭无法偿还债务。2018年4月底,陈某丁将李某某公司的家具、办公用品都拿走并让李某某重新签订一份30万元的借条和拍摄虚假借款视频,并慌称不再计算利息,等李某某有能力的时候再还款。后李某某按陈某丁的要求去到法院做司法调解,由法院调解确认由李某某偿还30万元本金和利息给陈某丁。但在法院调解申诉期过后,陈某丁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布悬赏公告。2019年2月2日,陈某丁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将李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当日,法院的法官黄某某去到派出所以需要处理李某某与陈某丁之间的民事纠纷为由将李某某带回法院调解。经法院调解,李某某与陈某丁达成和解,由李某某先支付了1.5万元给陈某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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