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区**村**号。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6日经和平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区**镇**大道**街***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6日经和平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彭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彭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不起诉人,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和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9月7日凌晨5时许,和平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在工作中发现和平县**镇**村**坑熔炼电子废件厂内有人非法熔炼电子器件,后立即组织警力前往查处,在查处过程中抓获吴某某、张某某等人。经调查,该熔炼厂以老板陈某乙为首的组织下在和平县**镇**村开设熔炼电子废件厂并实施熔炼电子废件。经聘请相关部门对熔炼厂抽样鉴定检测得出结果为重金属(铜)超出正常值6.7倍。在查处过程中抓获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经调查和平县**镇**村**坑电子废件熔炼厂于2016年5月份开始无证经营至案发查处当日,在查处过程中查获待熔炼的电子废件20吨,已熔炼的出来的半成品铜锭6吨。根据同案人吴某某(已判决)、彭某乙(已判决)、周某某(行政处罚)、张某某(行政处罚)、许某甲(解除取保候审)、许某乙(解除取保候审)、黄某某(行政处罚)、郑某某(解除取保候审)笔录反映,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彭某甲是该熔炼厂的股东之一。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和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如本案发现新的、确实充分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依法继续追究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刑事责任,提起公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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