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现住浙江省桐乡市**镇**。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抓获,同年8月2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冬青,安徽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左右,胡某某(另案处理)为回填颍上县**镇**村高铁北侧的一处废塘,向王某甲(另案处理)表示想要一批固体垃圾。王某甲联系了王某乙,王某乙联系了丁某某,丁某某联系上承包生活垃圾分捡、清灰及工业垃圾清理的浙江**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陈某某预付订金1万元后将一批约63吨固体垃圾给无资质的丁某某处理,丁某某通过王某乙再转手给王某甲。王某乙预付给王某甲7500元处理费后,让其女婿龚某某在运满满手机APP上发布运输信息,2019年5月31日,陈某甲、戴某某、田某某三辆半挂车前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陈某甲租的垃圾存放点装满固体垃圾,次日上午运抵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区彩虹广场附近,王某乙接货后以电厂道路维修之名,让司机等待。2019年6月1日下午,由胡某某先带王某甲前往颍上县**镇**村高铁北侧的废塘旁,让王某甲等晚一点带三货车固体垃圾前往此处倾倒。当晚王某甲带领三辆货车到胡某某指定的废塘边,在指挥卸货倾倒时被村民发现并制止。
颍上县公安局委托安徽海峰分析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批固体垃圾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该批固体垃圾内含有重金属成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缴纳了该批垃圾的相关处置费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赔偿涉案垃圾的处置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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