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临沂高新区人,住临沂高新区**村**号。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21日、2020年6月6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8年6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通过徐某某、相某某、阚某某共联系二十四五车工业垃圾,将工业垃圾倾倒在罗庄区沂堂镇台井村一车,倾倒在费县三车,倾倒在罗庄区**镇**村一车,伙同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一起将一车固体危险废物倾倒在罗西办事处庙山村西的一个坑塘里,并将倾倒的固体危险废物进行焚烧。后陈某甲和宋某某一起将两车的固体危险废物倾倒至朗公寺西面的小山上,并将倾倒的固体危险废物进行焚烧。
其余工业垃圾运输到罗庄区**个院子里进行储存,后雇佣王某某将院子中的工业垃圾装到自己的翻斗车中,并在上面铺盖一层生活垃圾后,拉到电厂中进行焚烧。2018年10月底,陈某甲联系宋某某将两车的固体危险废物运输至沂州水泥厂西面的矸塘中,准备将这辆车的固体危险废物倾倒在矸塘中时被查获。
后经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鉴定,倾倒的固体废物中含有隔膜、热绝缘体等石棉材料的设施养护拆换及车辆制动器衬片的更换产生的石棉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危废类别为“HW36石棉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32-36”,危废特性为T(毒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自2017年9月以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伙同王某某、宋某某等人多次向多地倾倒固体废物,但上述倾倒的固体废物的鉴定缺少现场勘察及采样记录,同时涉案固体废物的数量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