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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7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庄村****号,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办事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豫N*****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商丘市睢阳区**办事处**庄村内,沿**庄**路由北向南行驶左转弯时,与行人陈某乙发生碰撞,造成陈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依法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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