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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茶检一科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3********,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住**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接到妻子罗某某的电话被告知母亲突发疾病,遂独自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从茶陵县光明收费站上高速,由东往西行驶至泉南高速公路第676公里处(茶陵东收费站出口)在下高速时,恰遇交警执勤检查,当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86mg/100ml,陈某甲配合交警到茶陵县中医院抽取了血样后随即接受了交警询问。2020年4月8日,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送检陈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7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4月17日,陈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4)发票、(5)查获经过、到案经过、(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8)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9)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鉴定委托书、(10)现场照片、(11)户籍信息、(12)自行补充侦查材料;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罗某某、卢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1)酒精呼气测试单、(2)司法鉴定意见书:株仲天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120号、(3)现场检测报告:茶公(高)检字[2020]第0143号、5.视听资料视频光盘2张:(1)现场查获视频、(2)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明认定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对认定的罪名、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在值班律师陈翔宇的见证下当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因晚饭期间,其被电话告知母亲突发疾病,虽有高速驾驶机动车行为,但未发生交通事故,且经血液鉴定后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陈某甲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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