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2018年11月8日本院撤回起诉,2018年11月15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撤回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于2015年1月开始,向“谢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生处方药开药数据,然后将该数据卖给陈某乙(另案处理)牟利;于2015年1月开始,向杨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生处方药开药数据,然后将该数据卖给陈某乙、徐某某(另案处理)牟利;于2016年9月开始,向陈某丙(另案处理)购买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生处方药开药数据,然后将该信息卖给杨某某牟利;于2016年9月开始,向王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广州市**医院、**区**院的医生处方药开药数据,然后将该信息卖给杨某某、唐某某(另案处理)牟利。
综上,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0741元。2017年5月8日,公安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抓获归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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