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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刑不诉〔2018〕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7年****生,身份证号码440883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出生地为广东省吴川县,户籍地为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现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路**座**房。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18年4月3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2018年11月8日本院撤回起诉,2018年11月15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撤回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于2015年1月开始,向“谢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生处方药开药数据,然后将该数据卖给陈某乙(另案处理)牟利;于2015年1月开始,向杨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生处方药开药数据,然后将该数据卖给陈某乙、徐某某(另案处理)牟利;于2016年9月开始,向陈某丙(另案处理)购买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生处方药开药数据,然后将该信息卖给杨某某牟利;于2016年9月开始,向王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广州市**医院、**区**院的医生处方药开药数据,然后将该信息卖给杨某某、唐某某(另案处理)牟利。

综上,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0741元。2017年5月8日,公安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抓获归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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