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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民权县**乡**村委。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21时许,在民权县**乡**村陈某乙家中,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处理陈某乙与李某某纠纷的过程中,与陈某乙的女婿孔某某引发厮打,致孔某某受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孔某某足部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积极向被害人孔某某进行民事赔偿,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孔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陈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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