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Z5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后,于2019年7月1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中午1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和被害人陈某乙因建造房屋问题发生争吵,陈某甲手里拿出一把水果刀顶着陈某乙的下颚,双方继续争吵,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陈某甲的水果刀就割伤了陈某乙的颈部。经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7月1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家属对被害人陈某乙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的情节,且其是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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