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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_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村委会****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3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10月30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30日、11月29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行补充侦查。 

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9日12时许,陈某甲在永胜县**镇**村委会**村陈某乙家办事处帮忙处吃饭时,因陈某丙堂弟陈某丁在西藏打工与人发生冲突被打死一事与陈某丙、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2019年05月0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05月14日被永胜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永胜县看守所)五人发生争吵,后被旁边的人劝开。2017年7月9日16时许,陈某甲在永胜县**镇**村委会**村张某某家玩时,陈某丙、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五人到张某某家找陈某甲,陈某甲与陈某丙、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五人在永胜县**镇**村委会**村张某某家大门口旁边的空地上再次因陈某丙堂弟陈某丁在西藏打工与人发生冲突被打死一事发生争吵并动手打架,陈某丙、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五人对陈某甲实施了殴打,致使陈某甲头部、脸部、腰部受伤,在殴打过程中,陈某甲从裤子右侧裤包内拿出一把折叠刀,并用折叠刀将陈某丙肚子、背部、左侧手臂捅伤,后陈某甲和陈某丙被家属送往永胜县人民医院救治。

经永胜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丙、陈某甲的人身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陈某丙本次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陈某甲本次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因陈某甲不服永胜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于2019年05月07日向永胜县公安局提出重新鉴定,永胜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29日聘请丽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甲的人身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经丽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本次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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