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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5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晚上1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会昌县**镇**村张公排小组陈某乙经营的“某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门口坪因经济纠纷(曾某甲欠陈某甲的汽车修理费)与被害人曾某甲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被赶来的陈某丙等人拉开,其中陈某乙、陈某丙拉住陈某甲,曾某乙拉住曾某甲,拉开后仍争吵不断,期间曾某甲挣脱朝前打了陈某甲左肩一拳,陈某甲也挣脱上前推了曾某甲一下,致曾某甲后退到修理店门口的路坎边左脚踩空脚踝受伤。经法医伤情鉴定,曾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陈某甲积极赔偿,共赔偿曾某甲102645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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