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宁市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0********,汉族,初中,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普宁市**街道**村**乡**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普宁市环城北路与广达路交界处的普宁市**期华美创意园“奈斯酒吧”5号吧台推销啤酒时,与在3号吧台推销啤酒的被害人陈某乙发生纠纷,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持现场吧台一玻璃酒瓶砸伤陈某乙的头部。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初步鉴定:伤者陈某乙所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28日被不起诉人家属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75000元,并取得陈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事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陈某乙的谅解。为化解社会矛盾,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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