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茶检一科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戊是邻居,两家有一块菜地使用权存在纠纷。2020年05月07日08时许,陈某戊、陈某丙夫妇因陈某甲在有纠纷的土地上种菜一事,到**县**镇**村**陈某甲家门口与陈某甲发生争吵。争吵中双方走到有纠纷的菜地里,被害人陈某戊扯掉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种的几颗菜苗,并用手对着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指指点点。在被害人陈某戊用手向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指指点点时,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用手掌向陈某戊挥舞过去,其手掌接触到被害人陈某戊手臂,被害人陈某戊因此摔倒在地,导致腰部受伤。陈某丙见状上前欲抓住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又用手掌向陈某丙挥舞过去,其手掌接触到陈某丙的身体后,陈某丙后退两步靠在围墙上。随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跑回自己家中,陈某丙、陈某戊两夫妇紧随其后跟至,双方继续争吵一会儿后,陈某丙、陈某戊夫妇离开。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戊外伤致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新鲜骨折)伴骨髓水肿,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戊各项损失共51000元,与被害人陈某戊达成了刑事和解,得到了被害人陈某戊的谅解。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投案接待笔录、到案经过、和解协议、谅解书、病历资料、收条、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丙、陈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戊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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