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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刑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绰号“桃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度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永兴县**镇**村**组,住郴州市**街道**栋**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永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平台由马来西亚籍人员张某某发于2012年发起的以“抚平计划,财富自由”为主题的社交理财平台,该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700(100美元)元至245000元(35000美元)不等的费用购买该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易物点”获得加入资格,并取得该平台的会员账号,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以投资既有高额回报且只涨不跌等宣传口号为诱饵,引诱参加者发展他人参加。该平台运营模式以虚拟货币“易物点”为载体,“易物点”只涨不跌,当上涨至一定程度系统自动进行拆分,拆分后得到的“易物点”可在平台进行挂单销售,平台收取10%手续费,5%转换为“LR币”供玩家用于消费,30%转换为“易物点”返回至会员账户之中,剩余的55%可用于提现。2015年9月,王某某(另案处理)经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介绍加入**平台,后在永兴县新华天宾馆设立工作室宣传**投资平台,引诱他人加入该平台。目前,己掌握王某某的上线为陈某甲,陈某甲的上线为陈某乙(另案处理),陈某乙的上线为朱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陈某乙、王某某、陈某甲四人组织、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该组织,并组织参与人员前往深圳、香港、马来西亚等地学习培训,经统计,该组织在永兴县境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成员达90余人,涉案金额690余万元,已形成上下级层级关系,层级达五层以上,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兴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陈某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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