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住**镇**村**组。因本案,经高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8月20日被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县公安局决定,同年8月24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和陈某丙商议决定,由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帮陈某丙砍伐树子并栽种茶叶,林木采伐证由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办理,砍伐的树木由陈某甲自行处理并抵作工钱、茶苗钱和整地钱。同年12月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将**镇**村**组**水库公路旁陈某丙的林子用油锯采伐千丈,并雇请陈某丁、颜某某等人搬运树子,采伐过程中邓某某等四名高县护林员前去制止。同年12月2日,文江森林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时,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正将其砍伐的树木装车,民警随即将涉案林木先行登记,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带回派出所询问。当天下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拿到熊某某的采伐证后,告知冷某某已办好证件,将执法人员先行登记的部分木材,拖运到珙县巡场镇营盘村颜某某家旁边,2019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同一地方再次砍伐千丈四株,一星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将剩余林木拖到金沙湾一处坝子存放。经高县营林调查设计队林业工程师对现场伐桩进行清点、检尺、计算,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滥伐林木共计45株,蓄积18.0978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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