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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二分检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86********,黎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该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昌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江黎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于2021年1月27日移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1年2月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为了使原来间种在其橡胶树林地里的花梨树和沉香树更好地生长,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4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多次使用山刀和手锯,采取过度修枝、环剥树皮等方式将该林地的橡胶木毁坏并砍伐。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砍伐的地块总面积3.83亩,均为IV级保护林地;被砍伐的树种为橡胶木,株数131株(无幼树),立木蓄积量13.4053立方。

2021年1月1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到昌江黎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投案。2021年1月18日,陈某甲同昌江黎族自治县林业局签订《自行修复造林协议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山刀、手锯各一把;

2.书证:自行修复造林协议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陈某乙、韩某某、陈某丁、陈某戊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陈某甲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陈某戊的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随案移送的山刀和手锯系作案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赵 坚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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