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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滥伐林木案)_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4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绥阳县**镇**村**组自家山林里栽种了一些方竹苗。2020年2月,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未经批准,擅自安排女儿陈某乙和女婿娄某某将自家山林里的杂木砍伐,以免影响方竹苗的生长。经绥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勘验,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砍伐的林木共计1152株,其中地径5厘米以上的软阔树种1082株,立木蓄积量为54.0859立方米;地径5厘米以下的幼树170株。

2020年3月3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到遵义市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并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自家林地补种了1500株黄柏和700株杉苗。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且已年满75周岁,其认罪认罚,积极补种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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