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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玩忽职守案)_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山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陈某甲,男,1964****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公民身份号码:3429221964********,汉族,大学文化,案发时任石台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家住石台县********单元**被不起诉陈某甲因涉嫌徇私枉法罪,经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11日被安徽省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27日被安徽省池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该院根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本案指定管辖的决定,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间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查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2015年7月,查某某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石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查某某害怕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将被判处实刑,于是找到时任石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的陈某甲咨询可否再次判处缓刑,在得到否定的答复之后,查某某又委托陈某乙、吴某某、陈某丙等人分别向陈某甲和时任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陈某丁(另案处理)说情。在交谈中陈某丁提出石台县非法持枪案件和森林案件比较多,如果查某某有这方面的线索,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立功,从而可以从轻处罚。

陈某丙等人随即安排李某甲找到李某乙,让其说服李某乙假扮枪支持有人来“顶包”,冒充查某某家的租客。查某某找到唐某某,将其爷爷遗留下来的一支土铳拿回家。安排好一切之后,查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打电话给石台县公安机关,举报李某乙非法持有枪支。李某乙到案后,交代了枪支是其在路边捡拾而得并承认非法持有十余天。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将李某乙非法持有枪支案提起公诉,石台县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10日作出判决,李某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经过两次延期审理,同年11月2日,查某某因其举报李某乙非法持有枪支立功成立,经石台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撤销缓刑,与前罪合并执行拘役五个月。

在查某某案件判决前,陈某甲、陈某丁接受了吴某某等人安排的宴请并在席间接受了查某某的敬酒。

陈某甲作为承办人在审理上述两案时未认真细致地审查事实和证据,从而对两案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陈某乙、陈某丙、吴某某、查某某等人因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19年8月被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乙非法持有枪支案和查某某寻衅滋事案(2015年)亦于2019年经池州市司法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如实向检察机关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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