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不诉〔2020〕Z29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琼,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4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陀镇民福村水圳小组287号。2020年6月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琼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6日、29日、3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琼先后四次在我市东区竹苑市场食出鲜风超市盗窃水果、挂面等物品(无法核价)。同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琼在上述超市被工作人员抓获并交公安人员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琼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琼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甲琼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琼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О二О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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