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将本案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2020年3月27日侦查部门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4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至本市鼓楼区**路**号**府**期**栋**室的同学张某某家串门,趁张某某出门遛狗家中无人,窃取张某某放在化妆台抽屉内人民币3600元。张某某发现被盗后报警,告知陈某甲自己被盗,后陈某甲向其承认是自己所为。
民警于2010年12月20日在陈某甲的住地将其抓获。陈某甲已退回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身份证明,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案发、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微信聊天记录,南京**学院音乐学院出具的证明,社区提供的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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