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6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玉山县**乡***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不批准逮捕,同年1月17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卓冈荣,江西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9时30分许,被害人陈某乙出门去喝酒,家中大门未锁。17时50分许,陈某乙回到家中发现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其卧室内看电视,家里卧室桌子上的2包白沙香烟(价值约12元)、一个烧水壶(价值约15元)、卧室衣柜内的300元现金被盗,并在陈某甲身上找到被盗的香烟。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玉山县**乡***村出具的证明、谅解书、被盗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毛某甲、付某某、余某某、毛某乙、毛某丙、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陈某乙系邻居关系,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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