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蒙阴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和赵某某、徐某甲、徐某乙、陈某乙(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上旬,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赵某某共谋盗窃蒙阴县旧寨乡山旺农庄剌害山上的两棵黑松,由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负责盗挖黑松并运到山下,后由赵某某接应运走,并支付给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一定费用。
2020年4月1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和徐某甲、徐某乙驾驶车辆携带洋镐、手锯等工具到剌害山上盗挖上述两棵黑松,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联系陈某乙驾驶铲车上山将黑松拖出树林,欲装车离开时被巡逻人员发现,经蒙阴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两棵黑松共计价值人民币4033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_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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