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现住址**。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同案人贾某某趁深夜无人之机,将摆放在**门口的两棵对节白蜡盆景搬上贾某某的牌照号为湘*****皮卡车,随后将盆景运送至常德市**小区陈某甲姐姐陈某丙经营的**宾馆外藏匿。经鉴定,被盗盆景价值人民币2400元。
2020年4月3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同案人贾某某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物,现已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车辆行驶轨迹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周某某、陈某乙、杜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同案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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