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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盗窃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公诉刑不诉〔2019〕9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6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来到玉溪市红塔区东方人家小区,两人通过翻越围栏、撬窗的方式依次进入吴某某家中、董某某家中、罗某某家中,将吴某某家客厅柜子上手提包内的300余元现金、罗某某家中客厅沙发上手提包内的5800元现金盗走,董某某家中未有财物被盗,窗户有被撬痕迹。共计损失61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盗窃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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