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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盗窃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9******,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广度乡****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底,陈某甲在仙居县黄梁陈村路边以徒手硬拔的方式盗窃陈某乙、陈某丙种植在农田里的桃树苗,后将桃树苗种到自己位于广度乡**村。

2、2020年1月6日夜,陈某甲在仙居县福应街道桐桥村路边盗窃徐某某种植的杨梅树苗,后将杨梅树苗种于广度乡**村**山上以及**村**山上。

3、同夜,陈某甲在种植好盗窃来的杨梅树苗,返回城区途中再次途经桐桥村,发现潘某某种植在路边田里的杨梅树苗长势良好,遂起贪心,又盗窃潘某某地里杨梅树苗到广度乡**村**山上栽种。

经仙居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甲盗窃的杨梅树苗、桃树苗价值为人民币1494元。

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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