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8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兰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窜至浙江省兰溪市横溪镇横溪汽车站,趁被害人陈某乙无暇顾及之际,将其放在路边上的一个袋子盗走,袋内有8张对联和6包雄狮牌香烟。2020年3月19日,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8张对联价值人民币8050元。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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