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溧检诉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栖凤路大西门农贸市场,趁隙窃取与其共用经营摊位抽屉内被害人朱某某的人民币20500元。
2019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归还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20500元。2019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至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退赃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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