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25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6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绵阳市人,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嘉陵区红邦小镇建筑工地干活时,发现A3 、A4区建筑工地的角铁、拉条钢筋、C型钢等建筑钢材无人看守,便打电话给废旧收购人员陈某乙,以500元的价格将这些建筑钢材卖给陈某乙,陈某乙将该批建筑钢材运到嘉陵大道附近杨某某的废旧收购站,以205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陈某乙从杨某某处收钱后,立即给陈某甲微信转账500元。次日早上陈某甲认为卖的建筑材料价钱太少,便打电话给陈某乙,让其再发200元红包。陈某甲所得700元赃款全部用于日常生活开销。
经南充市嘉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建筑钢材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710元。
另查明,失主袁某某对陈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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