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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盗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早上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镇**花园**栋门前花槽处,捡到被害人陈某乙丢失的农商行银行卡62101812588 ********。陈某甲捡到银行卡后发现银行卡后面写有户主姓名(陈某乙)及银行卡密码,遂到**花园南门旁的工商银行柜员机处将该卡内存款3400元人民币取走。破案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陈某乙。

依据2018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第一款第三项“冒用他人信用卡”,陈某甲上述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同时,依据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陈某甲涉案数额未达到5000元以上,不能认定为“数额较大”。

综上,陈某甲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博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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