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54********,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对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取保候审,同日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听取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被不起诉人陈某乙在连云港市海州区龙河北路港湾之家小区车棚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3600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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