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刑不诉〔2019〕1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9********,汉族,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小区**栋**单元**室,现住该址,工作单位:无,职业:学生,政治面貌:群众。2018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2018年8月11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10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6月02日16时许,在犯罪嫌疑人陈某乙的组织下,安排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宋某某、魏某某、郑某某、郑某乙在任丘市议论堡乡大街村东南侧附近盗窃沟渠内土方,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现场抓获。被盗土方2278.75立方米,经鉴定被盗土方认定价格为人民币壹万捌仟貳佰叁拾元整(1823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虽然有参与由陈某乙组织的盗窃土方行为,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现场抓获,但是综合全案证据,其主观犯罪故意不明确。经补充侦查,陈某乙并没有向陈某甲交代是否办理了相关手续,陈某甲也没有向陈某乙询问过,陈某甲对陈某乙组织的挖运土方行为,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不知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陈某甲是在明知的情况下参与了犯罪,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构成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