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刑不诉〔2020〕Z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渔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住临高县**镇**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和王某某共同商议盗取鱼排木板用于制作茶几。当日22时许,陈某甲与王某某二人携带手锯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来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造船厂附近,二人将鱼排上的木板锯成五块,并用三轮摩托车运到王某某家存放。2020年5月7日19时许,陈某甲和王某某再次商议去盗取鱼排木板,其二人向朋友借到油锯后,便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再次来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造船厂附近,然后用油锯将鱼排木板锯成五块木板后离开。当晚23时许陈某甲、王某某二人将锯下的五块木板运回王某某家存放。经鉴定,被盗的十块木板的价格为人民币5437元。
2020年05月08日22时许,因张某某和陈某乙想要鱼排木板,张某某、陈某乙、陈某甲和王某某商议之后,陈某甲、王某某便带着张某某、陈某乙驾车来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造船厂附近,当陈某乙、张某某使用油锯锯鱼排木板时,公安民警赶到将陈某甲、王某某等人抓获。经鉴定,被锯的木板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82元。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初犯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陈某甲的一部手锯、陈某乙的一部油锯,由临高县公安局予以收缴;扣押在案的10块木板依法返还给被害人;扣押在案的王某某的一部手机、一辆三轮摩托车,陈某乙的一部手机、一辆三轮摩托车、一辆两轮摩托车,应由临高县公安局解除扣押,分别返还给王某某、陈某乙。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刘晓燕
书 记 员:王秋燕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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