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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7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5日凌晨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来到宝安区新桥街道**路**公寓宿舍**房,发现房门未锁,便开门入内,趁被害人陈某乙熟睡之际,将其放在床上的一个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5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2020年4月30日,陈某甲在宝安区新桥街道**巷**号**网咖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5月19日,陈某甲退还人民币3500元给被害人陈某乙,被害人陈某乙对陈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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