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7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5日凌晨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来到宝安区新桥街道**路**公寓宿舍**房,发现房门未锁,便开门入内,趁被害人陈某乙熟睡之际,将其放在床上的一个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5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2020年4月30日,陈某甲在宝安区新桥街道**巷**号**网咖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5月19日,陈某甲退还人民币3500元给被害人陈某乙,被害人陈某乙对陈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