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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盗窃案)_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在福建省福鼎市**小区**号,现住福建省福鼎市**路**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日由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福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鼎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至11月2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四次于夜间凌晨下班回家途中经过福鼎市**路**号被害人陈某乙经营的**茶苑店时,将被害人陈某乙放于门口的兰花盆栽盗走。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31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夜间下班途经福鼎市**路**号**茶苑店时,将门口的一盆黄色盆种植的兰花和一盆六角褐色盆种植的兰花盗走;

2、2019年11月10日前几日凌晨(具体时间不详),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夜间下班途经福鼎市**路**号**茶苑店时,将门口的一盆紫砂盆种植的兰花盗走;

3、2019年11月10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以同样方式在前述地点盗走同样一盆紫砂盆种植的兰花;

4、2019年11月26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夜间下班途经福鼎市**路**号**茶苑店时,将门口的一盆黑色柱形盆种植的兰花兰花盗走。

2019年11月3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至福鼎市公安局桐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多次盗窃兰花的犯罪事实。福鼎市公安局民警于陈某甲家中追回五盆被盗兰花并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取得被害人陈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户籍信息、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陈某乙出具的谅解书、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车辆查询结果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周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陈述;

4.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5.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

6.福鼎市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兰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已构成盗窃罪。但其盗窃所得兰花并未售卖,案发后及时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主观恶性较小;且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鉴于其系初犯、并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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