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5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2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晚1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从绥阳县洋川街道林达阳光城回家途中路过富万家超市附近的罗莱家纺店时,因对在该店门前摆摊卖鞋的陈某乙不满,回到家中后陈某甲驾驶电瓶三轮车来到陈某乙的鞋摊处,将陈某乙家帐篷内鞋摊上价值1935元的21双“阿童木”牌儿童鞋盗走藏匿于家中。案发后,被盗的21双“阿童木”牌儿童鞋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被害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陈某乙的相关损失,取得了陈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阳县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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