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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盗窃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绰号陈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因盗窃行为,于2020年7月2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5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0时许,石世平(另案处理)伙同李代昌(另案处理)、侯某某(另案处理)乘坐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的车辆到赤水市元厚镇盗窃,侯某某负责放哨,石世平作掩护,李代昌将被害人罗某某随身挎包内的人民币341.00元窃走,被人发现后李代昌返还盗窃财物,并与侯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逃离现场,石世平被当场抓获。

2020年8月26日,李代昌、侯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逃离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石世平、李代昌、侯某某、陈某甲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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