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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盗窃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6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6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于2019年6月4日到黑山县**牲畜交易市场买卖牲畜,于当日中午11时许,发现被害人李某某遗失在交易市场的公牛被韩某甲拴于该市场8区的铁栏处。在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驱赶其自有牲畜上车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涉案公牛归于该牲畜交易市场占有的情况下,解开拴牛绳索,将该牛混入自家牛群并带回其家中。被害人李某某于2019月6月5日找到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承认了盗窃事实,并主动将该牛归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2019年6月17日9时许,黑山县公安局在黑山县小东**牲畜交易市场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抓获,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9年6月20日,黑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公牛进行价值鉴定,认定该牛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500元。

2020年4月2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向被害人李某某赔礼道歉,被害人李某某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陈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归案/抓捕经过、人员档案六份、谅解书、刑事和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陈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黑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主动归还涉案财物、赔礼道歉、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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