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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盗窃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1〕5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镇**村**组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年1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5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窜至遵义市红花岗区环城路天宇精品建材市场一巷道内,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此处的赤兔马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盗走。经鉴定:涉案摩托车车价值人民币3400元。

破案后,涉案摩托车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已对陈某甲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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