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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盗窃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漳州市漳州开发区**小区**幢**室,住龙海市**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到漳州市漳州开发区**小区**幢**室被害人陈某乙住处,盗走被害人陈某乙放置于二楼卧室壁橱内的日本天龙马兰士集团有限公司DENON高保真网络播放器一台,价值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该网络播放器已追还失主。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已赔偿被害人陈某乙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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