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银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路**坊**栋**门**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O19年12月2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携带一把角磨机去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路**小区电动车停车棚**号停车位处,使用角磨机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黑色绿能牌电动车(车牌:北海T***9)上U型保险锁割坏,然后将该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估价价值人民币165O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陈某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