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至灌云县**镇**村**庄,从窗户爬进被害人陈某乙家卧室,将陈某乙衣服口袋内800元现金盗走。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于2020年2月25日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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