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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射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于2020年7月9日凌晨,伙同陈某乙(另案处理)至苏州市相城区**花园**区商业街**区**号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超市,通过撬锁进入该超市内,共计盗窃现金人民币22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2110元的香烟6条。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部分赃款赃物;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亲属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的损失,并取得刘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丙、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定中心分别出具的鉴定意见;

6.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扣押等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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