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一刑不诉〔2020〕Z4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51982********,黎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月23 曰凌晨3时许,陈某甲、陈某乙到保亭县城**北路**副食店里,乘看店的何某某熟睡时,从店里偷走各类香烟60包,2 瓶北京二锅头、6 瓶啤酒。随后陈某甲和陈某乙二人开摩托车到月亮广场内进行分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24 元。2020年5月26日,陈某甲、陈某乙被民警抓获。2020年5月29日,陈某甲、陈某乙家属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刘朝东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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